第三十一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,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
第三十二条 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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